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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0.1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3.0.2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
13.0.3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纳入镇、村规划。镇区的用地布局、发展用地选择、各项设施的选址、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应有利于镇、村历史文化的保护。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划定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 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区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
13.0.8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外围应划定风貌控制区的边界线,并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根据需要并划定协调发展区的界线。
13.0.9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增建设施的外观和绿化布局必须严格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13.0.10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限定居住人口数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并应建立可靠的防灾和安全体系。

条文说明
13.0.1 本条确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3.0.2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
13.0.3 本条说明了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是镇、村规划不可分割的部分,在镇、村规划中的每个环节都与历史文化保护是密不可分。对于确认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应严格按本章进行规划。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以利于从整体上保护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景观要素,如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
    3 反映传统风貌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应因地制宜进行划定:一是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现状的用地边界,在保护对象的主要视线景观通道的主要观景点向外眺望时,其视线可及处的建筑应被划入保护范围,包括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和外观边界;二是与保护对象的整体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如山体、树木、林地、水体、河道和农田等,也应划入保护范围。
    对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的整体风貌,应当将其整体划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保护规划应对保护对象制订相应的保护原则和保护要求。对与其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在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对其重要节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空间提出保护与整治规划。
13.0.8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风貌控制区的具体边界,是为了确保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风貌的完整。在风貌控制区内,为了避免在保护范围边界两侧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形象,有必要对保护区周围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
13.0.9 在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增建的设施,应该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同历史文化协调一致,绿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
13.0.10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多数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普遍存在居住人口密集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状况。为了确保在保护范围内环境的协调,需要限定居住人口的数量,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同时,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应建立可靠的防灾和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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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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