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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景观规划


12.5.1 景观规划主要应包括镇区容貌和影响其周边环境的规划。
12.5.2 镇区景观规划应充分运用地形地貌、山川河湖等自然条件,以及历史形成的物质基础和人文特征,结合现状建设条件和居民审美需求,创造优美、清新、自然、和谐、富于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体现其协调性和整体性。
12.5.3 镇区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自然环境、传统风格、创造富于变化的空间布局,突出地方特色;
    2 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的群体和个体的形象、风格、比例、尺度、色彩等应相互协调;
    3 地名及其标志的设置应规范化;
    4 道路、广场、建筑的标志和符号、杆线和灯具、广告和标语、绿化和小品,应力求形式简洁、色彩和谐、易于识别。

条文说明

12.5.1 镇的景观是展示镇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内容包括 镇区内的容貌和影响镇貌的周边环境的规划。
12.5.2 镇区景观规划的要求主要是充分运用自然条件和历史形成的物质基础以及人文特征,结合现实建设的条件和居民审美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和统一规划,为居民塑造具有时代特征、富有地方特色、体现优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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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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