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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消防规划
11.2.1 消防规划主要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确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1.2.2 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设置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
11.2.3 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规划建设消防给水设施;
3 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11.2.4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镇的规模、区域位置和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大型镇区消防站的位置应以接到报警5min内消防队到辖区边缘为准,并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及装备标准可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消防站的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主要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中、小型镇区尚不具备建设消防站时,可设置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11.2.5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4m。
11.2.6 镇区应设置火警电话。特大、大型镇区火警线路不应少于两对,中、小型镇区不应少于一对。镇区消防站应与县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11.2.2 提出了用地布局中满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1 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布置要求。
2 对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要迁移或改造,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和居民密集区提出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求。
3 规定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大量人流活动设施的防火最小距离。
11.2.3 规定了消防给水的要求:
1 对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建设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对不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解决消防给水的办法。
3 对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给水以及对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的要求。
11.2.4 对不同规模的镇,设置消防站、消防值班室、义务消防队的具体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建设用地所作的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建设用地面积2400~4500m2;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km2,建设用地面积400~14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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