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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防火
8.1.1 体育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执行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8.1.2 室内比赛设施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0.8条的规定。
8.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位于地下室的训练用房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
8.1.4 室内、外观众看台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与本规范第1.0.8 条规定的建筑等级和耐久年限相一致。室外观众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的金属构件可无防火保护,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
8.1.5 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料。
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
8.1.6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在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时,承重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
1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墙面(含装修)用不燃烧体材料;
2 比赛或训练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材料的吊顶;
3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
8.1.7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质梯。
8.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2 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
8.1.9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8.1.10 消火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设置。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入口及靠近楼梯的明显位置。
8.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室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馆的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中危险级Ⅰ级设计。
2 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12 甲级以上体育馆中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
本规范是体育建筑设计的专用性规范,体现了体育建筑特有的防火规定,是体育建筑防火设计重要的组成部分。设计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
8.1.2 详见本规范1.0.8条的条文说明。
8.1.3 根据体育建筑的具体要求,规定了防火分区确定的原则。
体育建筑是民用建筑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建筑形式。体育建筑的比赛、训练场馆的特点是占地面积大,设观众席位时容纳人员数量大。它的功能和具体使用要求,确定了建筑规模和布局形式。同样它的防火分区也必须满足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才能作为体育建筑正常使用,这是体育建筑比赛、训练场馆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体育建筑如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的防火分区的确定必须根据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来划定。由于这些空间会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较多,所以还应有一系列的加强措施,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定。
由于比赛、训练场馆的项目功能不同和使用要求不同,具体防火分区面积不能是一个既定数值。
体育建筑终究属于民用建筑,所以本条文在强调了比赛、训练部位防火分区设定办法之后,对其他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定还应按既定的民用建筑防火要求执行。
8.1.4 体育建筑的室外观众席位,一般较为重视结构自身的安全可靠性,容易忽视结构耐火等级的设计规定。观众看台下面为封闭使用空间后,存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为此有必要强令规定其耐火等级。
本条还规定室外看台上罩棚结构可采用无防保护金属构件。但对其屋面板规定必须使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其原因是,当观众席上部有火情时,能保证人员撤离之前不会发生屋面板的塌落事故。
8.1.5 对比赛、训练部位室内装修的墙面和顶棚,使用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材料,材质上不允许使用燃烧体材料,是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条文上明确其室内装修的墙面和顶棚材料必须使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可大大延缓遇有火灾时的火势蔓延,有利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同时对座椅和地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8.1.6 屋盖承重钢结构中钢材属不燃烧体材料。在火灾初期阶段,温度超过540℃时,钢材力学性能,如屈服点、抗压强度、弹性模量以及承载能力等都迅速下降。在纵向压力和横向拉力作用下,钢结构扭曲变形。遇火灾失去控制,经15min时间,致使屋盖塌落。
如1973年5月3日天津市体育馆,因烟头掉入通风管道引燃甘蔗渣板和木板等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320多名消防队员赶赴扑救,由于火势猛烈,钢结构耐火能力差,在第19min时,面积为3500㎡的主馆拱形钢屋架塌落。使原定次日举行的全国体操比赛无法进行。同类火灾案例还有不少,仅此一例足以说明钢结构耐火能力差。为此,承重钢结构应做防火涂料予以保护。但本条参考美国有关规定也提出钢结构不做防火保护时的条件。
8.1.7 本条提出体育建筑比赛、训练大厅屋盖内,由于实际操作或维护需要设置马道必须用不燃烧体材料。
8.1.8 比赛、训练建筑内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从设计上必须有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并提高房间自身抵御火灾的能力。
8.1.9 比赛、训练大厅内若发生火灾,将燃烧产生的烟气排出室外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人员疏散,同时也有利于火灾扑救。从节省投资又操作简便上讲,对一般性的中、小型比赛、训练大厅,尤其小型体育建筑中比赛、训练大厅采用自然排烟是可行的。
8.1.10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消火栓。此规定列入建筑专业条文,是落实消火栓设置的有力措施。
8.1.11 本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些特殊要求。
8.1.12 本条所指的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指水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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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辅助用房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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