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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4.1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10.4.2 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Q=Q1(1+K)n
式中 Q——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Q1——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K——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增长率(%);
n——规划期限(年)。
K值可依据人口增长和各产业发展速度分阶段进行预测。
10.4.3 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10.4.3选定。
表10.4.3 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10.4.4 电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镇区电网电压等级宜定为110、66、35、10kv和380/220V,采用其中2~3级和二个变压层次;
2 电网规划应明确分层分区的供电范围,各级电压、供电线路输送功率和输送距离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表10.4.4 电力线路的输送功率、输送距离及线路走廊宽度
续表10.4.4
10.4.5 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
2 设置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线路走廊(表10.4.4),并不得穿越镇区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3 镇区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镇区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
4 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不得对弱电产生干扰;
5 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10.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10.4.7 结合地区特点,应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能源。
10.4.4 供配电系统如果结线复杂、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复杂,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要求合理地确定电压等级、输送距离,划分用电分区范围,以减少变电层次,优化网络结构。本条还规定了高压线路走廊宽度,表10.4.4中未列入的220kV、330kV、500kY电压,其线路走廊宽度分别为30~40m、35~45m、60~75m。
10.4.7 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源互补,开发小水电、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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