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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1 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10.2.2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所在区域按表10.2.2进行预测
表10.2.2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10.2.3 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10.2.3中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
表10.2.3 人均综合用水另指标(L/人·d)
注:1 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 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
10.2.4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0.2.5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 水资源匮乏的镇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10.2.6 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1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10.2.2 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包括的内容和用水量计算的要求。镇区规划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水和未预见水量。其中,生活用水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各部分用水量,分别按以下要求计算: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按表10.2.2进行预测。表10.2.2、表10.2.3中“镇区外”一栏系指规划范围内给水设施统建共享的村庄用水量指标。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由于镇区公共建筑与城市公共建筑的功能、设施及要求等,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便于规划操作,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2 生产用水量的计算:
工业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 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
4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由于我国各地镇区的经济条件、建设标准、规模等差异很大,其用水量可按当地条件确定,不作具体规定。
5 在计算最高日用水量(即设计供水能力)时,要充分考虑管网漏失因素和未预见因素。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10.2.6 规定了给水干管布置走向要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以便降低工程投资,提高供水的保证率。本条还规定了给水干管的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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