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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4.4 使用较潮湿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除会加大砌体收缩,易导致墙体裂缝产生外,还易产生“走浆”现象,墙体稳定性差,并影响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和砌体抗剪强度,故使用前应防止雨淋。
4.4.7 为了确保石材与砂浆粘结牢固,规定石材表面的风化剥落层、泥垢及水锈等杂质,在砌筑前都应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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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准备
- 3.2 控制措施
- 3.3 技术规定
- 4 原材料
- 4.1 一般规定
- 4.2 水泥
- 4.3 砂
- 4.4 块材
- 4.5 钢筋
-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 4.7 其他材料
- 5 砌筑砂浆
- 5.1 一般规定
- 5.2 预拌砂浆
- 5.3 现场拌制砂浆
- 5.4 砂浆拌合
-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 6 砖砌体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砌筑
- 6.3 质量检查
- 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砌筑
- 7.3 混凝土芯柱
- 7.4 质量检查
- 8 石砌体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砌筑
- 8.3 挡土墙
- 9 配筋砌体工程
- 8.4 质量检查
- 9.1 一般规定
- 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 9.4 质量检查
- 10 填充墙砌体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砌筑
- 10.3 质量检查
- 11 冬期与雨期施工
- 11.1 冬期施工
- 11.2 雨期施工
- 12 安全与环保
- 12.1 安全
- 12.2 环境保护
- 附录A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及检查
- 附录B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方法
- 附录C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质量检查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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