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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2.1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生产条件、风俗习惯多样,致使现状人均用地水平差异很大,难于在规划期内合理调整到位,这就决定了在规划中,需要制订不同的用地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省)之间1991年的镇区现状人均用地幅度相差约10倍(64~647㎡/人),2001年人均用地幅度减少到约6倍(84~509㎡/人),2005年则减少到5倍多(72.4~387㎡,人)。这一情况表明,镇区人均建设用地偏小的省人均用地有所增加,用地偏大的省人均用地则在减少,其发展趋势是合理的。其中。全国约70%的省的镇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为80~160㎡/人。再从开展镇规划的情况看,全国大多数省制订的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实例都能控制在80~120㎡/人之间。基于这一情况,本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这次修订将原标准规定的用地指标总区间值50~150㎡/人内划分的五个级别,取消了其中的50~60㎡/人和大于150㎡/人的指标。将标准的总区间调整为60~140㎡/人内,划分为四个级别。
5.2.2 由于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兴建,需要选址新建的镇区,在条件许可时,本着既合理又节约的原则进行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在表5.2.1中第二级(80~100㎡/人)的范围内确定。在纬度偏北的Ⅰ、Ⅶ建筑气候区,建筑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大,用地标准可按第三级(100~120㎡/人)范围内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分区内,新建镇区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附“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摘自《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5.2.3 考虑到在10~20年的规划期限内,各地镇区的发展建设主要是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为严格控制用地,按表5.2.3及本条的规定,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时,该指标要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的两项规定要求。
关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原则如下:①对于现状用地偏紧、小于60㎡/人的应增加;②对于现状用地在60~80㎡/人区间的,各地根据土地的状况,可适当增加;③对于现状用地在80~100㎡/人区间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④对于现状用地在100~140㎡/人区间的,可适当压缩;⑤对于现状用地大于140㎡/人的,要压缩到140㎡/人以内。
第四级用地指标,只能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有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及其可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应地允许现状调整幅度,均在表5.2.3中作了规定。总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一15~+15㎡/人范围内,主要是考虑到在10~20年规划期间,一般建设用地指标不可能大幅度增减,而是根据本镇区的具体条件,逐步调整达到合理。
5.2.4 考虑到边远地区地多人少的镇区用地现状,不做出具体规定,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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