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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用地计算


4.2.1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1: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1: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4.2.6 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规定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以利于分析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既增强了用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又便于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也便于规划方案的比较和选定。应该说明,以往在统计用地时,现状用地多按建成区范围统计,而规划用地则按规划范围统计。两者统计范围不一致,只能了解两者的不同数值,而不知新增建设用地的原来使用功能的变化情况。在规划图中,将规划范围明确用一条封闭的点画线表示出来,这个范围既是统计范围,也是用地规划的工作范围。
4.2.2 规定了规划用地范围是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2.3 规定了分片布置的镇区用地的计算方法。
4.2.4 规定了镇区用地面积的计算要求和计量单位,要按平面图进行量算。山丘、斜坡均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而不按表面面积计算。
4.2.5 规定了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统计的精确度。
4.2.6 规定了镇区用地计算的统一表式,以利于不同镇用地间的对比分析。由于该表包括了建设用地平衡和规划范围统计两部分内容,因此表名定为用地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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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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