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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续表 4.1.3
续表 4.1.3
续表 4.1.3
条文说明
4.1.1 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 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 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 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 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 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 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
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
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
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
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公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人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人工程设施用地。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人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
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包括镇区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
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均计入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6m的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而计入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地面积的计算。
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入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 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 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
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1 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 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 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 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 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 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
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
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
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
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公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人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人工程设施用地。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人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
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包括镇区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
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均计入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6m的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而计入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地面积的计算。
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入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 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 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
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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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 3.2 规划人口预测
-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 4.1 用地分类
- 4.2 用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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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5.3 建设用地比例
- 5.4 建设用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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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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