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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oiler plant
GB 50041-2008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1-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3.0.4、 4.1.3、4.3.7、6.1.5、6.1.7、6.1.9、6.1.14、7.0.3、7.0.5、11.1.1、13.2.21、13.3.15、15.1.1、15.1.2、15.1.3、15.2.2、15.3.7、16.1.1、16.2.1、16.3.1、18.2.6、18.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以节能与环保为重点,特别对锅炉房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8章和1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蒸汽锅炉的单台额定蒸发量由原来的1~65t/h扩大为1~75t/h;热水锅炉的单台额定热功率由原来的0.7~58MW扩大为0.7~70MW;
2.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对燃料、位置选择与布置、燃油燃气系统与管道、消防与自动控制,土建与公用设施及噪声与振动等特殊要求,在本规范中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3.调整并加强了节能与环保的条款;
4.增设了“消防”篇章及调整了章节的编排。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编:310022,电子信箱:zhangzm@chinacuc.com或shihg@ chinacu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船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新元瑞普科技发展公司
主要起草人:史华光 章增明 舒世安 何晓平 李磊 戴綦文 张泉根 王建中 熊维熔 叶全乐 王天龙 张秋耀 徐辉 孔祥伟 陈济良 穆聚生 徐佩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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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锅炉房的布置
-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 5 燃煤系统
-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 9.2 水处理
- 10 供热热水制备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 11 监测和控制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 12 化验和检修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 13 锅炉房管道
- 13.1 汽水管道
- 13.2 燃油管道
- 13.3 燃气管道
- 14 保温和防腐蚀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 15.3 采暖通风
- 15.4 给水排水
- 16 环境保护
-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 16.5 绿化
-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18.4 管道和附件
-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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