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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供电可靠性
5.4.1 城市高压配电网的设计应满足N-1安全准则的要求。高压配电网中任一元件(母线除外)故障或检修停运时应不影响电网的正常供电。
5.4.2 城市中压电缆网的设计应满足N-1安全准则的要求;中压架空网的设计宜符合N-1安全准则的要求。
5.4.3 城市低压配电网的设计,可允许低压线路故障时损失负荷。
5.4.4 城市中压用户供电可靠率指标不宜低于表5.4.4的规定。
表5.4.4 供电可靠率指标
注:1 RS-3是指按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引起停电的供电可靠率。
2 工业园区形成初期可按郊区对待,成熟以后可按一般城区对待。
5.4.5 对于不同用电容量和可靠性需求的中压用户应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电网故障造成用户停电时,允许停电的容量和恢复供电的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损失负荷;
2 三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损失负荷,失去两回路时应至少满足50%负荷的供电;
3 多回路供电的用户,当所有线路全停时,恢复供电的时间为一回路故障处理的时间;
4 开环网络中的用户,环网故障时,非故障段用户恢复供电的时间为网络倒闸操作时间。
5.4.4 我国的供电可靠性指标采用供电可靠率(RS-3),国际上多数采用累计停电时间(小时/年·户)和累计停电次数(次/年·户)。供电可靠率和累计停电时间(小时/年·户),在给定条件下可相互换算。累计停电次数(次/年·户),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配电网设备情况、维护管理水平以及运行实践经验等确定。
一般的低压配电线路,不要求满足N-1准则。
表5.4.4供电可靠率指标参考国内各主要城市1991年至2006年的可靠率指标统计资料,基本符合国情,和发达国家当前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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