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4 练习房
6.4.1 体育馆练习房与比赛厅之间应联系方便,练习房的规格和内容应结合比赛和练习项目的要求确定,以满足比赛热身或平时练习要求。其更衣、淋浴、存衣等服务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比赛厅合并集中设置。
6.4.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2 训练房应考虑减低噪声的措施;
3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的计时记分设备;
4 训练房宜充分结合当地条件,采用天然光和自然通风;
5 训练房应附有必需的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室等;
6 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观摩席位(固定或活动);
8 训练房的地面材料应根据训练项目和使用对象的情况而定;
9 当训练房面积较大时,应考虑用灵活隔断加以分隔使用的可能性。
作为练习房必备的更衣、淋浴、存衣等设施,为提高利用率,除单独设置外也可与比赛厅合并设置,这样设施集中使用,面积较大,其机动性和灵活性也更好。
6.4.2 本条提出训练场地的净高可以与比赛场地有所区别。表16为一些项目要求训练场地的最小高度,表17为一些项目要求场地周围最小留空尺寸的要求。
表16 训练场地高度
表17 场地四周留空尺寸
6.4.3 本条提出训练房在建筑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 下一节:7 游泳设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地和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运动场地
- 4.3 看台
- 4.4 辅助用房和设施
- 5 体育场
- 5.1 一般规定
- 5.2 径赛场地
- 5.3 田赛场地
- 5.4 足球场地
- 5.5 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 5.6 练习场地
- 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 5.8 田径练习馆
- 6 体育馆
- 6.1 一般规定
- 6.2 场地和看台
- 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 6.4 练习房
- 7 游泳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比赛池和练习池
- 7.3 辅助用房与设施
- 7.4 训练设施
- 8 防火设计
- 8.1 防火
- 8.2 疏散与交通
- 9 声学设计
- 10 建筑设备
- 10.1 给水排水
-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3 电气
-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