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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3.1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
2.0.3.2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3.3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2.0.5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2.0.5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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