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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设施系统


11.0.1 医疗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子母钟系统等。
11.0.2 当医疗建筑设置电话交换系统时,电话交换总机应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转移、热线电话及无线通信接口等专用功能,并应具有模拟中继、数字中继接口。
11.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设备应设置在专用的设备间内,并应满足设备工作环境要求;
    2 医疗建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内网和外网,并宜分别设置交换机和服务器;
    3 三级医院核心交换机应采用1+1冗余设置,二级及以下医院核心交换机宜采用1+1冗余设置。
11.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应采用光纤,水平线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4对对绞电缆;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传输信息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到桌面的布线形式;
    2 对于一级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宜采用光纤,水平线可采用六类及以上的4对对绞电缆;
    3 病房内的信息点宜按床位设置在多功能医用线槽上;
    4 信息点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要求;
    5 电信间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11.0.5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一级及以下医院宜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宜由医疗建筑管理系统(HMS)、临床信息系统(CIS)等组成;
    2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包括系统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设;
    3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应设置操作权限并分类管理医疗建筑的管理信息和临床医疗信息,并应分级管理各科室的临床信息;
    4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应支持模块化方式;
    5 医疗专用信息系统前端输入识别方式,宜采用一卡通;
    6 宜建立医疗建筑信息管理系统(HIMS)。
11.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远程医疗的需要设置卫星通信等系统,并宜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基础及相关条件。
11.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涉外病房、三级医院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有线电视系统的,宜预留自办节目的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室、示教室、医疗康复中心等教学场所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2 候诊室、输液室、休息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3 除精神病房外,每间病房应设置一个或以上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宜设有电视伴音输出装置;
    4 带套间的单人病房的有线电视系统,宜具有视频点播功能。
11.0.8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广播宜与应急广播合用扬声器,平时用于业务及背景音乐广播的应具备强制切换到应急广播的功能;
    2 公共广播宜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音量调节装置;
    3 有独立音源及扬声器的场所宜留有应急广播接口,并应具备强制切换功能;也可专设应急广播扬声器,且火灾时应切除独立音源广播;
    4 公共广播宜按防火分区并结合医疗功能分区,设置广播播出内容。
11.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有教学要求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可根据需要配置多媒体投影显示、数字会议、同声传译、会议扩声、视频会议、中央控制、场景控制、数码会议桌牌、电子会标、音像资料存档查询等;
    2 远程医疗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互功能;
    3 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应能实现手术过程的实况观摩,并应具有双向音/视频传输、场景切换、影像录制、后期处理等功能;
    4 手术室无影灯应内置摄像机或设置全景摄像机,也可配置全方位高清摄像机,并应预留1个~2个视频输入接口;
    5 示教室内应设置大屏幕显示、音/视频切换控制、编辑存储等装置,并宜设置专用控制设备间。
11.0.10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的入口处,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可采用屏幕显示装置或触摸查询装置;
    2 系统应支持主流媒体格式,实现对终端的独立管理、同步播放。
11.0.11 三级医院宜设置子母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母钟系统源信号宜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装置;
    2 子母钟系统母钟宜设置在一层值班室,门诊部、急诊部、医技部、手术部、住院部等处宜设置子钟。
11.0.12 在移动信号较弱的场所,应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覆盖手机信号全频段;
    2 应设置在不干扰诊疗设备正常工作的公共场所。
条文说明

11.0.1 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医疗专用信息应用系统一般为专项设计。医疗专用信息系统为医疗建筑内部专用系统,系统为各部门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包含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医疗专用信息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接口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影像、多媒体视讯等应用。
11.0.3 第2款 内网为医疗专用信息应用网,服务于医疗建筑运营,只对医疗建筑内工作人员开放;外网主要用于网上挂号、预约门诊、信息公告、信息查询、远程医疗以及特需病房等。
11.0.4 第1款 数据传输主干可以包含院区主干及建筑物内竖向主干。
    第4款 医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信息点一般可按标准配置,当项目信息化要求较高或考虑发展时,可以按增强配置。信息点的标准配置和增强配置的具体要求可以按表1确定。

表1  医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点的标准配置和增强配置
表1  医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点的标准配置和增强配置

续表1
续表1

续表1
续表1

11.0.5 第6款 医疗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一般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 门诊管理:身份登记、门诊挂号、门诊收费、门诊监控、病案流通、门诊医生站;
    2 住院管理:住院登记与预约、病案编目、住院入出、转院、住院收费、护士工作站、医生工作站;
    3 医务统计:价表管理、收费账目统计;
    4 辅助科室管理:检查、检验、手术、麻醉、营养膳食等管理;
    5 院长查询:由医疗管理、医疗经济管理方面的各个查询和统计模块构成;
    6 药品管理:药品制剂、住院药品、门诊药品、药库等管理,药品统计查询、合理用药咨询。
11.0.6 目前卫星通信已成为远距离、全球通信的主要手段,卫星通信在远程医疗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利用卫星通信的远程医学网络,可以覆盖全球绝大部分地区。这一特性可以解决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远离大陆的海岛等地区对开展远程医学活动的需要,与地面通信网络相比,卫星通信网络更加适合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应用。
11.0.7 第3款 多人病房设置电视伴音输出装置可以满足不同病人的需求,避免相互影响。
11.0.9 会议系统是医疗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室应能满足办公会议及各种不同需要,条件许可时,最好能具备图文、视频显示,多媒体接入,会议发言、讨论等功能。会议系统包括综合会议信号处理、会议扩声、会议发言、讨论等。
    第2款 远程医疗系统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为了解决一些疑难急症需要多地专家会诊,传染性疾病不易就诊等问题,利用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医生和患者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安全、快速的交流,从而使医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状况和发病时的表现;病历和X光片等资料通过双向传输技术实现会诊时的实时传输;供多位专家对同一例病例进行远程会诊等。
11.0.11 子母钟系统主要为医疗建筑提供统一的准确时间,同时也为其他系统提供标准的时间源,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准确的时间服务。
11.0.12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内,电磁波信号损失严重,如电梯、地下停车库等区域,存在移动通信的盲区,在建筑物的高层,由于受基站天线的高度限制,无法正常覆盖,也存在移动通信的盲区;另外有些建筑物内,虽然手机能够正常通话,但是由于用户密度大,基站信道拥挤,手机上线困难,为了解决室内信号覆盖,提高网络覆盖质量,需要采用室内覆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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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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