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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0.1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按医疗建筑等级、管理水平、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预留智能化系统集成接口;
3 应预留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口。
10.0.2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含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呼叫信号系统等。
10.0.3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对智能化各系统的统一监视及管理。
10.0.4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并应满足各系统的联动要求。
10.0.5 医疗建筑的集成系统应基于开放结构,且符合标准的通信协议和接口要求,并应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10.0.6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数据记录、存储和分析处理能力;
2 应提供中文操作及图形化界面;
3 软件宜能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扩充。
10.0.4 集中管理:可对各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监视和管理,将集成的信息统一存储、显示在一个平台上,并为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全面地反映各系统运行状态,并提供各系统综合运行报告。
分散控制:各系统分散式控制保持了各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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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医疗场所分类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
- 4.3 配电系统
- 4.4 应急电源
- 4.5 电能管理系统
- 5 低压配电
- 5.1 一般规定
- 5.2 手术部配电
- 5.3 医疗场所配电
-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 5.5 导体选择
-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 6.1 一般规定
-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6.3 医用X射线设备
-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 6.5 医用核素设备
- 7 线路敷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 7.3 竖井及设备间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 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 8.4 应急照明
- 8.5 照明控制
- 8.6 医用标识照明
- 8.7 照明节能
-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
- 9.3 接地
- 9.4 电击防护
- 9.5 电磁兼容
- 9.6 谐波防治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3 公共安全系统
- 14 呼叫信号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 14.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 14.4 病房探视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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