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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谐波防治
9.6.1 医疗建筑供配电设计应进行谐波防治,当建筑物的谐波强度及其分布状况难以预计时,宜预留谐波防治装置的安装空间。
9.6.2 当采用无源滤波或电容器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应防止发生局部系统谐振。
9.6.3 医技部诊疗设备专用配电变压器宜装设谐波测量及记录装置。
9.6.4 当供配电系统中有较多谐波源时,除应在末端设置滤波装置外,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导体截面应与相线导体截面相同。
9.6.5 谐波严重的X射线设备、CT机、磁共振成像等大型诊疗设备,宜相对集中供电,且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满足该设备对电源阻抗的要求。
9.6.6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功率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8,谐波电压畸变率及输入谐波电流(3~39次THDi)畸变率应小于5%。
9.6.1 医疗建筑注入公共电网的谐波限制见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9.6.5 本条的规定,既是为了有利于谐波治理,也是为了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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