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4 电击防护
9.4.1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时,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和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对带电部分加以绝缘的保护措施。
9.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置防止接地故障(间接接触)电击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T、TN、TT系统的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的最大切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9.4.3 在2类医疗场所区域内,TN系统仅可在下列回路中采用不超过30mA的额定剩余电流,并具有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1 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 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
3 额定功率大于5kVA的设备供电回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供电回路。
9.4.4 TT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9.4.5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在1.0×104Ω~1.0×109Ω之间。
9.4.6 医用局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医疗场所的附近,且应靠近配电箱,联结应明显,并可独立断开。
9.4.2 第2款 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的第710.413.1.1.1条及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1-2004的第413.1.7.1条。
9.4.3 本条中的设备采用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即可保护人身安全,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RCD保护的设备不应过多,以免RCD误动作。电磁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抗干扰能力强,且主回路失压不影响保护动作,而电子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当主回路失压或控制回路故障或接触不良,都可能造成保护不动作。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医疗场所分类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
- 4.3 配电系统
- 4.4 应急电源
- 4.5 电能管理系统
- 5 低压配电
- 5.1 一般规定
- 5.2 手术部配电
- 5.3 医疗场所配电
-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 5.5 导体选择
-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 6.1 一般规定
-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6.3 医用X射线设备
-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 6.5 医用核素设备
- 7 线路敷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 7.3 竖井及设备间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 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 8.4 应急照明
- 8.5 照明控制
- 8.6 医用标识照明
- 8.7 照明节能
-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
- 9.3 接地
- 9.4 电击防护
- 9.5 电磁兼容
- 9.6 谐波防治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3 公共安全系统
- 14 呼叫信号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 14.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 14.4 病房探视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