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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应急照明
8.4.1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
2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3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4 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8.4.2 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疏散区域、地下疏散区域、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 lx。
8.4.3 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消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4.4 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8.4.5 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明一致,灯具宜与一般照明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的设置不应与医疗建筑的其他标识相互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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