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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8.3.1 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8.3.2 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室内装饰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
2 病房一般照明宜选用带罩灯具吸顶或嵌入安装,当选用荧光灯具时,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除特别需要,不宜采用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
3 对于病房及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其照明灯具不宜居中布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
4 手术室、无菌室、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洁净病房、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具,且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当需要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 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6 磁共振设备房间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性材料;
7 灯具的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不应妨碍固定诊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应便于维护;
8 精神病房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
8.3.3 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的墙面,宜设嵌入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电源插座;
2 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内应按一床一灯设置床头局部照明,且配光应适宜,灯具及开关控制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
3 除精神病房外,三级医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医用线槽上设置工作照明;
4 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5 手术室应设手术专用无影灯,且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3.0m~3.2m;无影灯的照度应为20×103 lx~100×103 lx,且胸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 lx~100×103 lx;有影像要求的手术室应采用内置摄像机的无影灯;
6 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不应小于10×103 lx。
8.3.4 病房内和病房走道宜设有夜间照明。病房内夜间照明宜设置在房门附近或卫生间内。在病床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小于0.1 lx,儿科病房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为1.0 lx。
8.3.5 候诊区、传染病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宜设紫外线消毒器或紫外线消毒灯。
8.3.6 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境要求设置装饰照明。
8.3.7 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8.3.2 第8款 精神病房不设置壁灯,照明灯具嵌入式安装时,不能用格栅灯。
8.3.3 第2款 配光适宜,主要是指灯具的配光曲线采取窄光束,这样既满足病人阅读,又不影响邻床病人休息。
第3款 按床位设置工作照明,主要是为了医护人员在病房做一些治疗、处理的时候使用,一般为可伸缩的壁灯,二级及以下医院可以利用床头局部照明作工作照明。
第5款 采用内置摄像机的无影灯,是为开放手术和内窥镜手术提供清晰手术的视频图像。
8.3.5 根据《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对物品表面的消毒照射,最好使用便携式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移动照射,也可采取紫外灯悬吊式照射,对小件物品可放紫外线消毒箱内照射。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可以采取的方法有:(1) 间接照射法:首选高强度紫外线空气消毒器,不仅消毒效果可靠,而且可在室内有人活动时使用,一般开机消毒30min即可达到消毒合格。(2)直接照射法:在室内无人条件下,可采取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时,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大于70μW/cm2)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
8.3.6 结合诊疗需要设置装饰照明,能够营造轻松的诊疗环境,减轻患者心理压力,有益于患者恢复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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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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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病房探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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