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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所称的医疗建筑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医院建筑,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二是其他医疗机构建筑,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院(其中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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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医疗场所分类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
- 4.3 配电系统
- 4.4 应急电源
- 4.5 电能管理系统
- 5 低压配电
- 5.1 一般规定
- 5.2 手术部配电
- 5.3 医疗场所配电
-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 5.5 导体选择
-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 6.1 一般规定
-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6.3 医用X射线设备
-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 6.5 医用核素设备
- 7 线路敷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 7.3 竖井及设备间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 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 8.4 应急照明
- 8.5 照明控制
- 8.6 医用标识照明
- 8.7 照明节能
-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
- 9.3 接地
- 9.4 电击防护
- 9.5 电磁兼容
- 9.6 谐波防治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3 公共安全系统
- 14 呼叫信号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 14.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 14.4 病房探视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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