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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当管道和电力输配系统、电气化轨道交通系统、其他阴极保护系统或其他干扰源接近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判断干扰的主要类型和影响程度。
7.1.2 干扰防护应按以排流保护为主,综合治理、共同防护的原则进行。
7.1.3 受干扰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后,应在后期运行维护中做好监测、检测工作。

条文说明
7.1.1 本条文中“接近”指的是管道与干扰源的相对位置足以使管道上产生危险影响或干扰影响。
        直流干扰和交流干扰的实地调查测试项目及方法可分别参考我国现行行业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和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的具体规定。
7.1.2 排流保护是交、直流干扰防护的主要措施,但对于干扰严重或干扰状况复杂的场合,应以排流保护为主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共同防护是指处于同一干扰区域的不同产权归属的埋地管道、地下电力和通信、轨道交通等构筑物,宜由被干扰方、干扰源方及其他有关方的代表组成的防干扰协调机构,联合设防、仲裁、处理并协调防干扰问题,以避免在独立进行干扰保护中形成相互间的再生干扰。
        防护目标包括两方面:在施工、运行过程中与管道密切接触的人员安全防护;管道施工、运行过程中的腐蚀控制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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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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