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燃气工程的加臭装置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加臭泵、加臭剂储罐等应选用经过具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5.1.2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未经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条文说明

5.1.1该条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出厂合格文件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有些产品应有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
    进口产品也要符合该条的规定。
5.1.2 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是安装和验收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和设计洽商函等。强调了设计文件的地位,当设计文件有误或因现场条件的原因不能按设计文件执行时,必须事先经原设计单位对图纸或设计说明等文件进行修改,安装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意图。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