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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控中心
3.4.1 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监控分中心。监控中心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不应小于10m2。
2 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3 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
4 室内照明宜大于300lx,其灯光不得直射到大屏幕电视墙及操作台。
5 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电缆线槽或桥架。
6 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线槽和进线孔,线槽的规格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7 设备和线缆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安全、消防的要求。
8 噪声、承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2887的有关要求。
3.4.2 监控中心应根据需要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应能显示视频图像和对视频信号进行切换,在监视器上实现不同时段、不同监控点的多画面轮巡。
2 应随时启动记录设备进行视频图像存储,支持存储信息的检索、回放、下载、备份等管理功能。
3 宜通过电子地图设置监控点位置,调看监视图像。
4 根据需要,应具有预置摄像点、自动巡游路径、开闭式辅助输出控制等功能。
5 根据需要,应能实现云台的方向、速度和开关、摄像机的变焦与光圈以及预置点的控制。
6 宜支持报警联动。
7 特殊需要时,宜具有声音监听、广播和对讲功能。
8 系统的控制管理软件应具有直观、友好、简洁的中文人机界面,提供权限管理,自动生成系统日志,提供完整的值班记录,具有网络管理功能,支持二次开发。
3.4.3 视频解码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
2 在重要场所或特殊应用时,应具有设备认证功能及数字加密图像的解码能力。
3.4.4 记录存储系统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系统的规模、网络状况以及存储投资成本,选择采用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存储模式。
2 对系统中摄像头数量、采集视频的格式和编码率等参数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存储的总带宽和存储容量要求,选用存储网络的结构。
3 根据系统整体设计和框架,考虑存储的容灾和备份,作出相应的存储策略。
3.4.5 记录存储系统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数字方式进行图像存储。
2 根据规模和需要,可选择数字视频录像机(DVR)的内部存储;也可选择磁盘阵列、网络附属存储(NAS)、存储域网络(SAN)等存储模式。
3 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应提供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4 应支持按图像的来源、记录时间、报警事件类别等多种方式对存储的图像数据进行检索,支持多用户同时访问同一数据资源。
5 在实时存储的同时应满足备份存储,并宜扩展支持异地容灾、数据迁移和远程镜像。
6 在重要应用场合,应考虑设备具有对录像文件采取防篡改或完整性检查的功能。
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
3.4.7 数据库、视频分发、安全认证等重要服务器宜采用双机备份的方式。
3.4.8 控制台、机架和机柜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2 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机柜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度进制为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B/T 3047.1的有关规定。
3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关规定。
4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5 机架、机柜背面和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3.4.9 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要可选用CRT监视器、LCD监视器、等离子监视器或荧光平板监视器等显示设备。
2 固定监控终端主机显示分辨率不应小于1024×768。
3 屏拼接显示器的拼接缝不应大于22mm。
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
3.4.11 监控(分)中心电视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墙宜由上箱体和下箱体组成。
2 电视墙整体结构根据需要可设计成平面形和弧形。
3 电视墙后侧距墙不应小于0.8m。若电视墙后侧靠窗,应在窗外加装遮阳伞。电视墙上的主监视器到操作人员的距离应是监视器屏面高度的4倍~6倍。
3.4.12 在监控(分)中心设置的监控终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图像实时浏览、查询和回放、控制前端设备等功能。
2 固定监控终端主机宜采用通用多任务操作系统。
3 固定监控终端主机应有USB接口和100Mbps以上的以太网端口,手持监控终端应有SDIO接口。
3.4.1 本条对监控中心场所设计作出了规定。
第2款门的高度和宽度的规定主要是考虑能运进机架与控制台。
第3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3.13.4条所制定的。
第4款中监控中心的照度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5.2.2条作出的规定。
第5款中监控室内的电缆与控制线宜放置在线槽里,包括桥架、电缆走道、墙下槽板内、活动地板下等,主要是考虑敷设和维护检修方便。
3.4.2 本条对监控中心的基本功能作出了规定。
第2款支持记录的集中管理可保证任何人不得随意删除录像,保证信息资料的绝对安全。
第3款使用电子地图可了解监视区域的全貌,使得操作更加直观、方便。
第5款的规定是指系统应实现对云台或一体化球形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无级变速,以及其他常规云台的控制,以达到可实时跟踪监视可疑目标的目的。
3.4.4 记录存储可以是整个系统在一个监控中心集中存储,也可以是在多个监控分中心分布式存储。分布式存储可采用多套小容量的存储设备分布部署,视频流就近上传,对骨干网带宽要求不大,对机房环境要求相对较低。集中式存储适合于大、中型监视系统的部署,便于管理,集中式存储与一个城市的行政划分、区域大小和可用的网络状况有关。对存储可靠性要求高的,可以采用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存储相结合的方式,当采用分布式存储时,集中存储仅需针对重点监控点进行备份存储即可,这样可以降低存储的投资成本。
为保证视频采集或回放过程中不发生丢帧现象,第2款规定记录存储系统应有足够的带宽,存储读写的总带宽=(采集+回放路数)×视频图像编码率/8;为满足长时间大容量视频图像存储的需求,应有可扩展性并留有一定冗余。
3.4.5 DVR存储是较常见的一种存储模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价格便宜,使用方便,通过遥控器和键盘就可以操作。从成本上考虑,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不同的RAID技术机制来有效保护数据。
由于网络附属存储(NAS)、存储域网络(SAN)、以太网存储域网络(IP SAN)等存储技术具有冗余、安全、可靠等优点,建议优先采用。需长期保存的监视图像,还可配制专用存储设备(如磁盘阵列、光盘塔等)进行备份。
第5款规定备份存储主要是对关键数据库数据、重要图像信息进行双重保护。
3.4.6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考虑安防系统的核心需求。存储容量的估算可根据不同等级监视部位的监视图像分辨率、移动侦测录像、设防和非设防时间等综合因素来决定。存储图像的数据分辨率指的是最低要达到的分辨率。如果达不到这个最低分辨率,视频监控的场景范围、监控场景中目标的辨识会带来许多问题,严重情况下将会影响到对场景的正确分析判断。视频安防系统的一个核心需求是能事后一段时间内(至少一周内)查找到原始录像,如果存储时间过短,不利于事故现场回放与追踪调查,一般选择不得低于7×24h。不同行业可以依据各自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更高的图像分辨率,配置更长的监控图像存储时间。经过复核后的报警图像应按相应的报警处置规范做长期保存。
3.4.7 服务器是监控中心内部网络上运行特定服务程序的计算机主机,为监控报警管理平台软件的运行提供硬件支持。监控报警管理平台支持的服务程序包括数据库、视频分发、视频存储、认证、注册、设备代理等,比较重要。有条件时宜采取双机备份。
3.4.8 本条是参照通信设备的机架,控制台的有关规范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3.4.9 显示设备可以是普通的电视机、专业监视器,也可以是显示器或其他设备,如投影机、组合大屏幕等。监视器屏幕大小应根据监视的人数、画面、分辨程度及监视人与屏幕之间的距离确定。
23cm~51cm显像管监视器的最佳观看距离范围如表3所示。
表3 显像管监视器最佳观看距离范围
平板监视器的最佳观看距离如表4所示。
表4 平板监视器的最佳观看距离范围
续表 4
3.4.10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考虑安防系统的核心需求。系统的核心需求是能清晰显示出原始的图像。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系统要完成视频信号的采集、编码、传输、解码和显示等五个环节。如显示设备的分辨率低于采集分辨率,即使在采集、编码、传输和解码等环节做得很好,在显示设备上显示的图像质量也会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会影响到分析判断的正确度。
3.4.11 第1款电视墙分成上、下箱体,上箱体安装显示器,下箱体安装相关设备;第3款在窗外加装遮阳伞的目的是保护设备不受日晒和雨淋。
3.4.12 监控终端设备是一台计算机和相应的软件组成的实体,其作用是实时浏览回放图像和控制前端设备,既可以是固定用户终端,也可以是手持用户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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