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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按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按表4.3.1选择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表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表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续表 4.3.1

    注:表中未列举的电子信息系统也可参照本表选择防护等级。

条文说明
4.3.1 由于表4.3.1无法列出全部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其他电子信息系统可参照本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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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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