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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与疏散
5.0.1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的有关规定。调度指挥中心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0.2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5.0.1 鉴于急救中心的重要性,它的防火和疏散不容忽视,应符合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0.2 本条是关于急救中心耐火等级的规定。
5.0.2 本条是关于急救中心耐火等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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