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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规定


10.0.1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当不能满足时,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10.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
10.0.3 地下工程雨季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10.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应采取锚桩或其他抗浮措施。
10.0.5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2 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3 工程顶板、侧墙留设大型孔洞时,应采取临时封闭、遮盖措施。
10.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2 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采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有机杂物以及冻土。
        3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应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工程顶部回填土厚度超过500mm时,可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10.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周围应做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10.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工程顶部不宜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

条文说明
10.0.4 明挖法地下工程在回填前,由于地下水位上升,工程浮起破坏事故曾多次发生。例如,武汉某工程位于亚粘土地区,埋深6.75m,地下水位-1.0m,建筑面积850.39㎡,工程为三跨结构。1980年工程主体完工后,尚未回填,大雨将工程全部淹没,工程上浮1.8m,造成工程底板断裂破坏。因此工程应有抗浮力措施。
10.0.5 根据各地工程实践,地下水位应降到工程底部最低标高500mm以下较为合理。如控制距离较小,往往会造成基础施工困难,而影响地下工程防水质量。
    由于一般工程的抗浮力均考虑工程上部覆土的重量,如在防水工程完工而尚未回填时就停止抽水,则有可能由于水位上升而造成工程上浮,导致工程防水层破坏,因此规范规定降水作业直至回填作业完毕为止。
10.0.6 工程实践证明,密实的回填是工程防水的一道防线,而疏松的回填不仅起不到防水作用,还使得回填区成为一个积水区。回填密实程度与回填土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因此对土质也相应提出了要求。为此规范规定在工程范围800mm以内宜采用灰土、粘土、亚粘土、黄土回填,考虑到有的地区取土困难,可采用原土,但不得夹有石块、碎砖、灰渣及有机物等,也不得用冻土。
    采用机械进行回填碾压时,土中产生的压应力随着深度增加而逐渐减少,超过一定深度后,工程受机械回填碾压影响减小,其深度与施工机械、土质、土的含水量等因素有关。
    1 《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条文说明:“涵顶具有不少于1m的填土厚度时,机械才能越过涵顶”。因为涵顶填土厚度1m以上时,一般说来涵洞可以消除机械冲击影响,并可将机械压力匀散减小。
    2 10t压路机碾压最佳含水量状态下的轻亚粘土,其压实影响可达0.45m,若为重粘土,则只能达到0.3m。
    3 北京地铁规定:回填厚度超过0.6m,才允许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综合上述数据,规范规定允许机械回填碾压时的回填厚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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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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