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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规定
10.0.1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当不能满足时,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10.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
10.0.3 地下工程雨季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10.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应采取锚桩或其他抗浮措施。
10.0.5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2 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3 工程顶板、侧墙留设大型孔洞时,应采取临时封闭、遮盖措施。
10.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2 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采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有机杂物以及冻土。
3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应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工程顶部回填土厚度超过500mm时,可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10.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周围应做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10.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工程顶部不宜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
10.0.5 根据各地工程实践,地下水位应降到工程底部最低标高500mm以下较为合理。如控制距离较小,往往会造成基础施工困难,而影响地下工程防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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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附录A 安全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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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防水等级
- 3.3 防水设防要求
- 4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
- 4.1 防水混凝土
-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 4.3 卷材防水层
- 4.4 涂料防水层
- 4.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
- 4.6 金属防水层
- 4.7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 4.8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水
- 5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
- 5.1 变形缝
- 5.2 后浇带
- 5.3 穿墙管(盒)
- 5.4 埋设件
- 5.5 预留通道接头
- 5.6 桩头
- 5.7 孔口
- 5.8 坑、池
- 6 地下工程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
- 6.3 材料
- 6.4 施工
- 7 注浆防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设计
- 7.3 材料
- 7.4 施工
- 8 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
- 8.1 盾构法隧道
- 8.2 沉井
- 8.3 地下连续墙
- 8.4 逆筑结构
- 8.5 锚喷支护
- 9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 9.1 一般规定
- 9.2 方案设计
- 9.3 治理材料
- 9.4 施工
- 10 其他规定
- 附录A 安全与环境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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