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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条文说明
5.2.1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单人卧室不小于6㎡,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和5㎡。其依据为:
1 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
2 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
5.2.2 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本规范5.2.1第1款的条文说明所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减小为10㎡。
5.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物、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如果过多,不利于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度尺度研究结果,3m以上直线墙面保证可布置一组沙发,使起居室(厅)中能有一相对稳定的使用空间。
5.2.4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能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1 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
2 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
5.2.2 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本规范5.2.1第1款的条文说明所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减小为10㎡。
5.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物、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如果过多,不利于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度尺度研究结果,3m以上直线墙面保证可布置一组沙发,使起居室(厅)中能有一相对稳定的使用空间。
5.2.4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能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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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5 套内空间
- 5.1 套型
- 5.2 卧室、起居室(厅)
- 5.3 厨房
- 5.4 卫生间
-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 5.6 阳台
-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5.8 门窗
- 6 共用部分
-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 6.2 安全疏散出口
- 6.3 楼梯
- 6.4 电梯
- 6.5 走廊和出入口
-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7 信报箱
- 6.8 共用排气道
-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10 附建公共用房
- 7 室内环境
-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 7.2 自然通风
- 7.3 隔声、降噪
- 7.4 防水、防潮
- 7.5 室内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排水
- 8.3 采暖
- 8.4 燃气
- 8.5 通风
- 8.6 空调
- 8.7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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