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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给水


9.2.1 铁路客站给水水源宜采用城镇自来水,并应根据其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程度设置加压、贮水和水处理设施。
9.2.2 铁路客站宜根据用水性质采用循环用水和回用水。
9.2.3 站房内旅客用水量应按式(9.2.3)计算,旅客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不均匀系数应符合表9.2.3的规定。给水供应时间内的小时变化系数,客货共线铁路客站站房宜为2.0~3.0,城际、高速铁路客站站房宜为2.5~3.0。
    式中
    Q——站房内旅客用水量(m3/d)
    a——用水不均匀系数;
    H——铁路客站站房最高聚集人数(人);
    qg——旅客生活用水定额[L/(d·人)]。
9.2.4 严寒和寒冷地区特大型、大型站房公共区盥洗间应供应热水。
9.2.5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站房宜按1.0L/(d·人)~2.0L/(d·人)设置饮水设备,城际、高速铁路客站站房宜按0.2L/(d·人)~0.4L/(d·人)设置饮水设备。饮水供应时间内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0。
9.2.6 铁路客站中间站台两端宜设置保洁作业用给水设施。

条文说明
9.2.3~9.2.5 依据《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16相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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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TB10100-2018(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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