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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室内外空气设计参数


8.2.1 铁路客站站房各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2 铁路客站站房各主要房间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铁路客站站房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不宜大于室外空气通风计算温度5℃,且不应大于30℃。
8.2.4 铁路客站站房内各主要房间空气调节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8.2.5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1~8.2.2 表中数据沿用了原规范中的规定,并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规定一致。
8.2.3 本条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是依据《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3.2.14条“当车站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夏季室内计算温度不宜高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且不应超过30℃”确定的。
8.2.4 本条规定主要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6条及《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3.2.18条,并结合铁路站房特点进行制定。其中,普通候车区和售票厅基本沿用原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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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TB10100-2018(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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