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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础


7.6.1 基础应结合建筑场地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类型和荷载特点、施工条件、使用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及沉降控制要求。
7.6.2 采空区、不良地质、抗震不利等地段的结构基础,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地基失稳。
7.6.3 基础设计应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7.6.4 与铁路客站结构分离的独立桥梁与相邻结构共用基础,应进行整体基础沉降和沉降差计算分析,满足列车运行对变形的要求。
7.6.5“桥一建”合一结构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2 基础变形应符合铁路桥梁与民用建筑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础形式为桩基础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要求进行基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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