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7 行包用房
5.7.1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宜设置行李托取处,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行李托运和提取应根据旅客进站、出站流线分开设置;中型铁路客站的行李托运处与提取处可合设;小型铁路客站可设行李托取点。
5.7.2 办理行包业务的铁路客站应设置行包通道,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行包库宜与跨越线路的行包地道相连。办理高铁快运业务的特大型、大型客站应设置综合物流通道,中型客站宜设置综合物流通道或货运电梯。综合物流通道和货运电梯应与高铁快运用房、停车区相连,其尺寸、荷载等设计参数宜根据高铁快运的载运工具确定。
5.7.3 行包用房主要组成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5.7.4 行包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始发、终到和中转行包库区宜分别设置。
2 线下式行包库和多层行包库应设置垂直升降设施,垂直升降设施应能容纳一辆行包拖车。
3 特大型铁路客站行包库各层之间应有供行包拖车通行的坡道。铁路客站行包作业区之间以及作业区与站台、广场之间有高差时,应留有供小型搬运设备通过的坡道。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净宽度,有栏杆时不应小于3m,无栏杆时不应小于4m。
4 特大型铁路客站行李提取厅可设置行李传送带。
5.7.5 行包库使用面积应根据行李和包裹数量计算确定。
5.7.6 设计行包库存件数2000件及以上的铁路客站宜预留室外堆放场地,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5.7.7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宜设无主行包存放间,其使用面积可按设计行包库存件数的1%确定,且不宜小于20㎡。
5.7.8 行包库内净高不应小于4m。采用机械作业的行包库应满足机械作业要求,其门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m。
5.7.9 行包库宜设高窗,并应加设防护设施。
5.7.10 行包托运厅、提取厅使用面积及托取窗口数量不应小于表5.7.10的规定。

5.7.11 行包库与行包托运厅、提取厅应设置不小于1.5m宽的通道,通道应有可开闭的隔离栅栏门。
5.7.12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安检仪。
5.7.13 行包作业区域及行包通道两侧的墙体、柱面均应采取防撞措施。
条文说明
5.7.2 考虑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行包作业频率高、数量大,行包库房与跨越铁路线路的行包地道相连,将大量减少拖车在站台、站内作业对其他流线的干扰,有利于旅客安全,并能显著提高作业效率。办理高铁快运业务的客站为实现高铁快运作业流线与旅客流线分开,参照行包作业,设置综合物流通道或货运电梯。综合物流通道和货运电梯与高铁快运用房、停车区连通,便于货物快速搬运,提高快运作业效率。
5.7.3 行包库的规模主要取决于行包的储存量,故本次修定仍采用原规范以库存件数划分行包用房的规定。
5.7.4 关于行包库设计的有关说明:
1 始发、终到和中转行包库区分别设置,主要是考虑列车编组和铁路客站货物流线的要求。
2 由于建设用地有限,所以在一些铁路客站设置多层行包库,层间设置垂直升降设施和行包运输坡道,以满足运输需求。
5.7.6 设计行包库存件数2000件及以上铁路客站所在地区一般工矿企业比较集中。有些企业与铁路客站签订合同,到达行包由站台直接装车出站,不需进库存放。为便于这些行包在室外临时停放,在新建或改建行包库时,需考虑预留室外堆放场地。室外堆放场地位于行包库侧面或站台方向,为便于管理,一般不设在站房平台方向,以免影响铁路客站环境及旅客通行。行包不能露天堆放,以免因雨雪天气造成损失。
5.7.10 表5.7.10列出的行包托取窗口数量是根据发送、到达行包库存件数提出的,按每600~1000件设一个托取窗口,相当于每日每窗口行包作业量400~600件左右。行包托运厅、提取厅面积的规定主要为满足货主排队取票、交付款项、填写标签、安全检查及取送货物的需要。一个托取窗口宽度一般为4m~6m,进深为3.5~5m,即一个托取窗口对应的行包托运厅、提取厅面积为15㎡~30㎡。
5.7.11 为便于笨重行包托取及平板车进出,规定了行包库与行包托运厅、提取厅应留出1.5m宽的运输通道。考虑安全因素,通道设栅栏门,以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5.7.10 表5.7.10列出的行包托取窗口数量是根据发送、到达行包库存件数提出的,按每600~1000件设一个托取窗口,相当于每日每窗口行包作业量400~600件左右。行包托运厅、提取厅面积的规定主要为满足货主排队取票、交付款项、填写标签、安全检查及取送货物的需要。一个托取窗口宽度一般为4m~6m,进深为3.5~5m,即一个托取窗口对应的行包托运厅、提取厅面积为15㎡~30㎡。
5.7.11 为便于笨重行包托取及平板车进出,规定了行包库与行包托运厅、提取厅应留出1.5m宽的运输通道。考虑安全因素,通道设栅栏门,以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6 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
- 下一节:5.8 空间环境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车站规模
- 3.3 接口设计
- 4 总平面
- 4.1 总平面布置
- 4.2 城市配套设施
- 5 站房建筑
- 5.1 一般规定
- 5.2 集散厅
- 5.3 候车区(厅、室)
- 5.4 售票用房
- 5.5 其他服务设施
- 5.6 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
- 5.7 行包用房
- 5.8 空间环境
- 5.9 内部装修与构造
- 5.10 建筑幕墙与金属屋面
- 5.11 建筑节能
- 5.12 口岸站
- 5.13 地下车站
- 6 客运服务设施
- 6.1 站台、雨棚
- 6.2 跨线设施
- 6.3 检票口
- 6.4 电梯与自动扶梯
- 6.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 7 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荷载与作用
- 7.3 材料
- 7.4 特殊结构
- 7.5 地下车站结构
- 7.6 基础
- 7.7 深基坑
- 7.8 雨棚与站台墙
- 7.9 其他
- 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外空气设计参数
- 8.3 供暖
- 8.4 通风
- 8.5 空气调节
- 8.6 其他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
- 9.3 排水
- 10 电气与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配电
- 10.3 照明
- 11 客运服务信息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旅客服务信息系统
- 11.3 客票系统
- 11.4 其他
- 12 无障碍设施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