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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候车区(厅、室)


5.3.1 候车区(厅、室)总使用面积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不小于1.2㎡/人计算确定。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候车区(厅、室)的使用面积应在计算结果基础上增加5%。
5.3.2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宜根据客运需求设置软席候车区。软席候车区候车人数,客货共线铁路可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4%,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可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10%;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2㎡/人计算确定。
5.3.3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置无障碍候车区,小型铁路客站应在候车区内设置轮椅候车席位。无障碍候车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候车区宜邻近进站检票口及无障碍电梯。
    2 无障碍候车区候车人数可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4%,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2㎡/人计算确定。
5.3.4 铁路客站可根据需要设置商务候车室。商务候车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单独出入口和直通车站广场的车行道。
    2 设置独立的实名制验票和安检设施。
    3 设置厕所、盥洗间、服务员室和备品间。盥洗间应设盥洗用热水。
5.3.5 普通候车区(厅、室)座椅的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进站检票口,座椅间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m,并应满足军人(团体)候车的要求。
 

条文说明
5.3.1 原规范采用高峰小时发送量作为客运专线铁路客站的计算依据,采用最高聚集人数作为客货共线铁路客站的计算依据。规范在执行中收到一些问题反馈,例如在京津城际铁路武清站、哈大线的营口东站等车站设计过程中发现,采用高峰小时发送量作为计算依据造成车站候车厅面积过大。后经铁道部组织各铁路主要设计单位进行调查论证,分析结果表明无论哪类铁路,候车区(厅、室)内旅客数量除与高峰小时发送量有关外,还与客车开行密度等因素有关。因此,仅以高峰小时发送量作为计算依据不甚合理,而最高聚集人数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候车区(厅、室)集聚旅客人数。在此基础上各类铁路车站均统一采用最高聚集人数作为计算依据,其标准仍采用原规范规定不小于1.2㎡/人的指标。
    原规范中“小型站候车区的使用面积宜增加15%”的规定,是考虑了过去小型站候车区兼做集散厅的功能。本次修订增加了小型铁路客站设置集散厅的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候车区(厅、室)的使用面积应在计算结果基础上增加5%的规定,是考虑到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软席候车客流比例的增加,引起了软席候车区面积的增加。
5.3.2 软席候车区是为客货共线铁路的软卧席位和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的一等座、商务座(统称为软席)旅客提供服务的候车区域。目前,新建铁路客站均采用开敞大空间候车,空间开敞明亮,视线通透,符合旅客对候车环境的需求。软席候车区一般布置在大空间内,通常采用低矮轻质隔断或其他方法与普通候车区加以分隔,起到灵活调整候车区面积的作用。说明表5.3.2为近年新建铁路客站软席候车区面积调查情况。
    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的软席候车人数按照列车一等座、商务座比例确定。八节编组列车,一等座、商务座比例为12.5%,十六节编组列车,一等座、商务座比例为6.25%。因此,本条规定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客站的软席候车人数可以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10%。
    客货共线铁路的软席候车人数比例,通过对各铁路局客运管理部门的调研,为满足社会需求,确定为4%,略高于原规范规定的2.5%。
5.3.3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铁路客站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无障碍设施主要依据国家标准进行设置,逐步趋于完善。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各类残疾人总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因此,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中型车站无障碍候车区候车人数占最高聚集人数的比例由3%修订为4%。
5.3.4 商务候车室与铁路客站所在城市、地理区位以及是否为旅游、口岸城市等因素相关,商务候车室的数量和规模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3.5 为保持候车秩序,我国多数较大规模站房候车区(厅、室)在进站检票排队位置的两侧设置候车座椅,使旅客能按进站顺序就座候车休息,检票时起立按顺序排队,达到休息与排队相结合的目的。因此,候车区(厅、室)的座椅排列要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座椅间走道要有排队及放置物件的空间。经过实测,座椅间走道净宽1.3m可以满足基本需要,因此将其定为最小间距。
    军人(团体)候车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因素,使用频率较低,在实际设计中一般不单独设置,而是与普通候车区(厅、室)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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