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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车站规模
3.2.1 铁路客站的规模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表3.2.1-1和表3.2.1-2确定。

3.2.2 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应满足客流运输、旅客服务需求,根据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指标计算确定:
1 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5m²/人~12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1确定。高速铁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
2 中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7m²/人~15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2确定。
3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9m²/人~20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3确定。
1 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5m²/人~12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1确定。高速铁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



4 设有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开发和其他交通设施之间换乘区域的铁路客站,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开发和换乘区域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设有预留车场、位于风景名胜区和特殊新区规划的铁路客站以及地下车站,站房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3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汽(电)车站、社会车辆及出租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和站外综合商业设施面积不应计入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
3.2.4 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计算时,下列范围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1 高架候车厅下部开敞空间。
2 单独设置的跨越站场的旅客天桥、地道。
3 线侧下式铁路客站站房与基本站台之间的旅客通道。
4 站台上设于天桥及其出入口楼扶梯下部的行车、保洁等用房。
条文说明
3.2.2 本条中的“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是指站房内具有铁路客运功能房间的建筑面积之和。铁路客运功能房间包括进站出站集散厅、侯车区(厅、室)、售票用房、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为旅客服务的商业用房等,不包括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商业和与其他交通设施间换乘区域以及合建的其他功能用房,也不包括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高铁快运用房、行包用房、站房外旅客专用进出站通道等。





在旅客公共区内,候车区(厅、室)面积所占比例最大,且其面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站房建筑面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和人均面积指标计算确定。另外,铁路客站站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受铁路客站所在城市规模、站房形式、等级、客流组织方式、合并设置的设备类型、气候分区等影响,略有不同。
说明表3.2.2-1、3.2.2-2、3.2.2-3是对近年运营效果较好的铁路客站站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统计数据。






站房建筑面积根据城市规模划分后,参与铁路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根据城市发展和旅客出行需求,集约高效进行铁路客站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合理选择站房建筑面积指标。经过更加深入对比、研究发现,影响面积指标的因素主要是城市规模和客流特征。城市规模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城市规模与城区常住人口的对应关系详见说明表3.2.2-4。客流特征对站房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上,最高聚集人数一般根据车站旅客最大月日均上车人数和高峰聚集系数来确定,可以参照《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一铁路运量》中的相关内容来计算。其中高峰聚集系数反映了旅客列车开行数量、密集程度、客流构成和城市交通疏解条件等因素。

3.2.3 客流量是铁路客站站房面积指标确定的基础依据,但在实际工程项目中,根据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配套设施、站外商业等与铁路客站站房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铁路客站站房综合楼设计包括了城市交通配套设施和站外综合商业等设施,这部分面积的增加导致铁路客站站房整体建筑面积产生较大的变化,使面积指标失去参考性。因此,本条规定城市交通配套设施和站外综合商业等设施建筑面积另行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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