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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明


6.3.1 对照明系统进行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GB50034的相关规定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6.3.2 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光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根据照度要求自动控制照明。
6.3.3 照明系统改造设计应满足节能控制要求。照明配电回路应根据节能控制的要求,结合建筑的使用情况和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回路设置。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人工照明负荷。
6.3.4 当设置智能遮阳系统时,室内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6.3.5 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对照明设备运行工况的监控,可根据照明区域的实际需求运行不同的控制策略,监控系统应有与上级管理系统连接的标准接口和开放协议。
6.3.6 系统的控制总线应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选用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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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智能化技术要求 GB/T39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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