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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公共游泳馆应根据当地体育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总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要求确定。设区的城市的下辖县(市、区、旗)建设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规模总和不应超过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对应的最大建设规模。
第八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应对现有城市公共游泳馆调研评估后,综合考虑城市公共游泳馆设施的共享共用,以需求为导向确定城市公共游泳馆新建数量。
第九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按座席数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项目应由房屋建筑、场馆设备和室外工程等组成。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房屋建筑应包括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等。具体内容构成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场馆设备应包括建筑设备和体育专用设备等。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室外工程应包括道路、广场、停车场和绿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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