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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应与城市风貌、城市文脉、城市精神相适应,建筑设计应符合经济、适用、绿色、低碳、美观的原则,在城市公共体育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时满足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应采用多功能、智慧化等手段,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满足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日常多功能综合利用的发展需要。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具备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比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设有安全可靠、方便疏散的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应对使用中突发的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并满足老年人及儿童进行健身活动的需求。
第四十二条 运动场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国家体育专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对暖通空调、供配电、照明、智能化、给排水、消防、电梯等设备应采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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