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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主体建筑最大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比赛场地、看台的建设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根据开展日常全民健身活动等公共服务功能需求及体育赛事承办需求统筹确定。赛事等级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运动场地的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等项目比赛规则和场地设施建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看台中设有主席台的,主席台规模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观众服务用房中卫生间、观众休息厅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满足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比赛管理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贵宾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媒体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体育专用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场馆运行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保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根据赛事组委会或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市政条件等因素,在充分论证设备选型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附属配套建筑中热身场地辅助用房及看台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含在城市公共体育场主体建筑的面积指标中。热身场地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2规定,使用面积系数不宜小于0.65。热身场地看台的座席规模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3000座,单座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2㎡/座。
第三十四条 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结合当地全民健身项目特点及经营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综合确定。
    日常可使用的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含可转化后的共用建筑面积)宜大于25%。
第三十五条 室外工程中道路、广场和绿化工程等指标应按照项目所在城市的规划控制要求确定。
    城市公共体育场停车设施应根据各地方城市规划的停车指标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绿色出行、公交优先、区域资源共享等基本原则,分析评估城市公共体育场所在区位的实际条件、日常使用特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规划条件、城市交通管理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停车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形式。
    城市公共体育场人防设施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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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建标20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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