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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充分考虑城市人口的服务半径,统筹规划布局市、区各级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用地至少应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道路等级及宽度应满足人员集散等交通要求,并应根据人行和车行流线合理布置出入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应集约节约用地,并符合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总平面布局及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科学规划不同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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