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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公共体育场应根据当地体育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总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要求确定。设区的城市的下辖县(市、区、旗)建设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规模总和不应超过所在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对应的最大建设规模。
第八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应对现有城市公共体育场调研评估后,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体育场设施的共享共用,以需求为导向确定城市公共体育场新建数量。
第九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按座席数划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九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按座席数划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应由房屋建筑、场馆设备和室外工程等组成。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房屋建筑应包括主体建筑和附属配套建筑。主体建筑包括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其他全民健身综合服务用房等。附属配套建筑包括独立于体育场主体建筑之外的热身场地辅助用房及看台等。具体内容构成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场馆设备应包括建筑设备和体育专用设备等。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室外工程应包括道路、广场、停车场和绿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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