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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全民健身需求,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尺。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体育场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残疾人专用体育场。
城市公共体育场是面向公众全民健身开放,可满足田径和足球等室外体育比赛、训练和体育活动等,同时可为观众提供座席和配套服务用房的体育建筑。
第四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应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满足体育比赛的服务功能。同时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体育场设施的共享共用,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应满足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发展需求,应符合国家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项目所在地经济、文化和城市发展水平,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作为平急两用设施的,应兼顾城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处置需要。
第六条 城市公共体育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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