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4 景观水体管理
6.4.1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6.4.2 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水位正常。
6.4.3 驳岸、池壁应确保安全稳固,无缺损,整洁美观。
6.4.4 安全提示应确保标志明显,位置合理。
6.4.5 水景设施及水系循环、动力及排灌设施应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条文说明
6.4.2~6.4.5 景观水体的管理注意其驳岸、池壁及水景设施的完好,水位的正常,水面的清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3 附属设施管理
- 下一节:6.5 技术档案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及质量要求
- 4.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
- 4.2 植物养护质量要求
- 5 植物养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树木
- 5.3 花卉
- 5.4 草坪
- 5.5 地被植物
- 5.6 水生植物
- 5.7 竹类
- 6 绿地管理
- 6.1 植物种植调整
- 6.2 绿地清理与保洁
- 6.3 附属设施管理
- 6.4 景观水体管理
- 6.5 技术档案
- 6.6 安全保护
- 附录A 树木养护质量等级
- 附录B 花卉养护质量等级
- 附录C 草坪养护质量等级
- 附录D 地被养护质量等级
- 附录E 水生植物养护质量等级
- 附录F 竹类养护质量等级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