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5 建筑电气


4.5.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图纸部分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主要设备表,电气计算部分出计算书。

4.5.2 图纸目录:应分别以系统图、平面图等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和标准图。
4.5.3 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
    2 设计依据(内容见第3.6.2条第1款);
    3 设计范围;
    4 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电气各系统的主要指标);
    5 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
    6 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7 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8 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9 绿色建筑电气设计;
    1)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2)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3)建筑电气设计所达到的绿色建筑技术指标。
    10 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11 智能化设计。
    1)智能化系统设计概况;
    2)智能化各系统的供电、防雷及接地等要求;
    3)智能化各系统与其它专业设计的分工界面、接口条件。
    12 其它专项设计、深化设计
    1)其它专项设计、深化设计概况;
    2)建筑电气与其它专项、深化设计的分工界面及接口要求。
4.5.4 图例符号(应包括设备选型、规格及安装等信息)。
4.5.5 电气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 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注明各处标高、道路、地形等高线和用户的安装容量。
    2 标注变、配电站位置、编号;变压器台数、容量;发电机台数、容量;室外配电箱的编号、型号;室外照明灯具的规格、型号、容量。
    3 架空线路应标注:线路规格及走向,回路编号,杆位编号,档数、档距、杆高、拉线、重复接地、避雷器等(附标准图集选择表)。
    4 电缆线路应标注:线路走向、回路编号、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位置。
    5 比例、指北针。
    6 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补充说明。
4.5.6 变、配电站设计图。
    1 高、低压配电系统图(一次线路图)。
    图中应标明变压器、发电机的型号、规格;母线的型号、规格;标明开关、断路器、互感器、继电器、电工仪表(包括计量仪表)等的型号、规格、整定值(此部分也可标注在图中表格中)。
    图下方表格标注:开关柜编号、开关柜型号、回路编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导体型号及规格、敷设方法、用户名称、二次原理图方案号,(当选用分隔式开关柜时,可增加小室高度或模数等相应栏目)。
    2 平、剖面图。
    按比例绘制变压器、发电机、开关柜、控制柜、直流及信号柜、补偿柜、支架、地沟、接地装置等平面布置、安装尺寸等,以及变、配电站的典型剖面,当选用标准图时,应标注标准图编号、页次;标注进出线回路编号、敷设安装方法,图纸应有设备明细表、主要轴线、尺寸、标高、比例。
    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图。
    继电保护及信号二次原理方案号,宜选用标准图、通用图。当需要对所选用标准图或通用图进行修改时,仅需绘制修改部分并说明修改要求。
    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标准产品,图中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4 配电干线系统图。
    以建筑物、构筑物为单位,自电源点开始至终端配电箱止,按设备所处相应楼层绘制,应包括变、配电站变压器编号、容量、发电机编号、容量、各处终端配电箱编号、容量,自电源点引出回路编号。
    5 相应图纸说明。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4.5.7 配电、照明设计图。
    1 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配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对于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对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当数量较少时,上述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内容在平面图上标注完整的,可不单独出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
    2 配电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房间名称、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编号、敷设方式(需强调时);凡需专项设计场所,其配电和控制设计图随专项设计,但配电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3 照明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标注房间名称、绘制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干线、分支线回路编号;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及配电箱系统图由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照明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4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4.5.8 建筑设备控制原理图。
    1 建筑电气设备控制原理图,有标准图集的可直接标注图集方案号或者页次。
    1)控制原理图应注明设备明细表;
    2)选用标准图集时若有不同处应做说明。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系统集成设计图
    1)监控系统方框图、绘至DDC站止。
    2)随图说明相关建筑设备监控(测)要求、点数,DDC站位置。
4.5.9 防雷、接地及安全设计图。
    1 绘制建筑物顶层平面,应有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标注接闪杆、接闪器、引下线位置。注明材料型号规格、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2 绘制接地平面图(可与防雷顶层平面重合),绘制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标明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尺寸等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3 当利用建筑物(或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作为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标注连接方式,接地电阻测试点,预埋件位置及敷设方式,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4 随图说明可包括:防雷类别和采取的防雷措施(包括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引入);接地装置型式、接地极材料要求、敷设要求、接地电阻值要求;当利用桩基、基础内钢筋作接地极时,应采取的措施。
    5 除防雷接地外的其它电气系统的工作或安全接地的要求,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叙述清楚,交待不清楚的应绘制相应图纸。
4.5.10 电气消防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应绘制系统图,以及各监测点名称、位置等。
    2)一次部分绘制并标注在配电箱系统图上。
    3)在平面图上应标注或说明监控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应绘制系统图,以及各监测点名称、位置等。
    2)电气火灾探测器绘制并标注在配电箱系统图上。
    3)在平面图上应标注或说明监控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 防火门监控系统。
    1)防火门监控系统图、施工说明。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施工说明、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5 消防应急广播。
    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施工说明。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4.5.11 智能化各系统设计。
    1)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系统框图;
    2)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干线桥架走向平面图;
    3)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竖井布置分布图。
4.5.12 主要电气设备表。
    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4.5.13 计算书。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计算内容同初设要求。
4.5.14 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设计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电气专项内容:
    1 明确装配式建筑电气设备的设计原则及依据。
    2 对预埋在建筑预制墙及现浇墙内的电气预埋箱、盒、孔洞、沟槽及管线等要有做法标注及详细定位。
    3 预埋管、线、盒及预留孔洞、沟槽及电气构件间的连接做法。
    4 墙内预留电气设备时的隔声及防火措施;设备管线穿过预制构件部位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保温等措施。
    5 采用预制结构柱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绘制预制结构柱内防雷引下线间连接大样,标注所采用防雷引下线钢筋、连接件规格以及详细作法。

条文说明
4.5.1 电气计算书为内部资料,仅作为存档备查用,不是交付的设计文件的一部分。
4.5.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4.5.3-10 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5.3-11 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内容繁多,本款内容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分别说明。
4.5.3-12 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对智能化专项及其他专项、深化设计的具体审核内容及审核方式由审核人员根据合同相关条文予以执行。
4.5.5-2 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4.5.5-4 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4.5.7-2 此处“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内,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4.5.7-3 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它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5.8-2 当施工图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宜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
4.5.11 智能化各系统及子系统内容繁多,干线桥架走向图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汇总表示。
4.5.12 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预算设计文件。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