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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计说明书


2.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用地红线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抗震设防烈度、区域位置等;
    4 简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环境协调、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当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简述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 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包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 总平面设计说明。
    1 概述场地区位、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防火设计、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 说明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 建筑设计说明。
    1 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2 建筑与城市空间关系、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剖面关系、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及立面主要材质色彩等;
    3 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内部交通组织,包括各种出入口,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等垂直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
    4 建筑防火设计,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设计原则;
    5 无障碍设计简要说明;
    6 当建筑在声学、建筑光学、建筑安全防护与维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7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建筑分类;
    3)概述建筑节能设计及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8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的目标和定位;
    3 概述绿色设计的主要策略。
    9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目标和定位;
    3 概述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
2.2.4 结构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工程周边环境,工程分区,主要功能;
    2)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风荷载、雪荷载、抗震设防烈度等,有条件时简述工程地质概况;
    3)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
    4)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场地岩土工程初勘报告。
    3 建筑分类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主要结构的抗震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人防地下室的抗力等级,有条件时说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4 上部结构及地下室结构方案。
    1)结构缝(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设置;
    2)上部及地下室结构选型概述,上部及地下室结构布置说明(必要时附简图或结构方案比选);
    3)阐述设计中拟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及新工艺等,简要说明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分析方法(必要时说明拟采用的进行结构分析的软件名称)及构造措施或试验方法;
    4)特殊结构宜进行方案可行性论述。
    5 基础方案。
    有条件时阐述基础选型及持力层,必要时说明对相邻既有建筑物的影响等。
    6 主要结构材料。
    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钢材牌号、砌体材料、其他特殊材料或产品(如成品拉索、铸钢件、成品支座、消能或减震产品等)的说明等。
    7 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
    如是否需进行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节点试验等。对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明确说明。
    8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与结构有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9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结构设计专门内容。
2.2.5 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2 本工程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 变、配、发电系统。
    1)负荷级别以及总负荷估算容量;
    2)电源,城市电网拟提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回路数、容量;
    3)拟设置的变、配、发电站数量和位置设置原则;
    4)确定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型式、电压等级,容量。
    4 智能化设计。
    1)智能化各系统配置内容;
    2)智能化各系统对城市公用设施的需求。
    5 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6 绿色建筑电气设计。
    7 建筑电气专项设计。
    8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电气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设计专门内容。
2.2.6 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2 本工程设置的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3 给水。
    1)水源情况简述(包括自备水源及城镇给水管网);
    2)给水系统:简述系统供水方式;估算总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
    3)热水系统:简述热源,供应范围及系统供应方式;集中热水供应估算耗热量(系统及设计小时耗热量和设计小时热水量);
    4)中水系统:简述设计依据及用途。
    5)循环冷却水系统、重复用水系统及采取的其他节水、节能减排采取的措施;
    6)管道直饮水系统: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等。
    7)其他给水系统(如非传统水源)的简介。
    4 消防。
    1)消防水源情况简述(城镇给水管网、自备水源等);
    2)消防系统:简述消防系统种类,水消防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箱、水池等容积,消防泵房的设置等;
    3)消防用水量(设计流量、一次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
    4)其他灭火系统、设施的设计要求等。
    5 排水。
    1)排水体制(室内污、废水的排水合流或分流,室外生活排水和雨水的合流或分流),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给出雨水系统重现期等主要设计参数,估算污废水排水量、雨水量等;
    3)生活排水、雨水系统设计说明,雨水控制与综合利用设计说明;
    4)污、废水的处理方法。
    6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7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给排水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设计专门内容。
    8 需要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的系统。
    9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范围;
    2 供暖、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参数及设计标准;
    3 冷、热负荷的估算数据;
    4 供暖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5 空气调节的冷源、热源选择及其参数;
    6 供暖、空气调节的系统形式,简述控制方式;
    7 通风系统简述;
    8 防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简述;             
    9 节能设计要点;
    10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11 当项目为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设计专门内容。
    12 废气排放处理和降噪、减振等环保措施;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8 热能动力设计说明。
    1 供热。
    1)简述热源概况及供热范围;
    2)供热方式及供热参数;
    3)供热负荷;
    4)锅炉房及场区面积、区域供热时的换热站的面积;
    5)热力管道的布置及敷设方式;
    6)水源、水质、水压要求。
    2 燃料供应。
    1)燃料来源、种类及性能要求;
    2)燃料供应范围;
    3)燃料消耗量;
    4)燃料供应方式;
    5)废气排放、灰渣储存及运输方式。
    3 其它动力站房。
    1)站房内容、性质;
    2)站房的面积及位置;                 
    3)简述工艺系统形式;
    4)用量。
    4 节能、环保、消防及安全措施。            
    5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2.2.9 投资估算文件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组成。
    1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编制方法;
    4)编制范围(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与费用);
    5)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2 总投资估算表。
    总投资估算表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组成。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编制内容可参照第3.10节有关概算文件的规定。
    3 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
    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由各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工程等专业的单位工程费用估算内容组成。
    编制内容可参照第3.10节和第4.9节有关建筑工程概、预算文件的规定。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应根据各地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定额进行编制。
条文说明
2.2.1 、2.3.1 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标准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
    1 容积率(第5.0.9条)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注: 地下、架空层是否记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1条说明)。
    2 建筑密度(第5.0.10条)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3 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9条)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 绿地总面积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公共绿地、建筑物所属绿地、道路绿地、水域等。不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的绿化。
    注:生态停车场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按各地规定执行。
    5  绿地率(第5.0.18条)
    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6 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
    一定地块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总和。
    7 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9条)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 建筑坐标
    原称施工坐标。
2.2.1-6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项目设计规模等级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三个等级。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划分见《工程设计质标标准》附件3-21-1、3-21-2。
2.2.2-1“等方面”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2.2.3 建筑进行绿色设计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在建筑行业推行绿色建筑的发展的需要。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要求,当项目设计为绿色建筑时,需要编制绿色设计专篇。
2.2.4-1“特殊结构及造型”是指: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
2.2.4-2“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是指: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
2.2.5 建筑电气的设计内容以往俗称“强电”、“弱电”,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并无“强电”、“弱电”之分,统称为建筑电气。近年来,建筑电气专业领域越来越普遍用“智能化”这个称呼替代原来的“弱电”这个称呼,因此此次修编将原来的“弱电”均改称为“智能化”。
    智能化专项设计不同于建筑电气设计中所包含的智能化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是依托建筑电气及其它相关专业,针对智能化、信息化应用的更高需求的设计,类似于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一栋智能建筑没有智能化专项设计是无法胜任其所承担的建筑智能功能的,但是,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地域(建设方、智能化专项设计方、施工方等等)差别很大,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建设方一开始就委托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由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对智能化专项设计提出要求是合适的,也是可行的,后期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后再对其设计内容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建筑电气设计与建筑电气的其它专项设计的关系也是如此。
    智能化专项等专项设计是不同于常规的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在方案说明中,应说明其设计内容,提供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查,最后决定取舍。
    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只提供建筑电气设计说明,该说明应能表述该建筑需要强调的项目概况和电气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对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电、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明确该建筑的电气设施,将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内容,提供有关部门审查。
2.2.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电气消防系统的设计内容在此款中描述。
2.2.5-4 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是建筑电气设计内容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其设计内容及初步方案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说明。
2.2.5-7 由于建筑电气的智能化专项设计等各项专项设计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电气各项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
2.2.5-8 由于智能化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智能化设置的要求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智能化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
2.2.6 给水排水专业方案设计说明,简述本专业设计的系统,给出主要设计参数,并配合其他专业确定设备用房、主要管井等,不可漏项。涉及专项设计内容时给出设计分界,特别需强调的如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内容时,适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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