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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电气
6.3.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走道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货梯、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空调及锅炉房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和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3.2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配合室内设计和工艺设计进行。
2 营业区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4 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照度和显色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宜大于85;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6.3.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备用照明及值班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营业区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4 大型及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6.3.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3.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有关规定。
6.3.6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应采用满足业务需求的网络结构;
2 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实用、先进、灵活、可扩展的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且应根据营业区分布情况配置信息插座端口;
3 营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6.3.7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信息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3.8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应具有检测营业厅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
6.3.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建筑客流量、营业区分布、产品开放陈列等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并应与人防、技防采取合理的配套措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6.3.10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
6.3.11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设置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
条文说明
6.3.1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章节的内容划分。
6.3.2 建筑的照明应以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美化室内环境以及展示营业区特定光色气氛为目的。
6.3.3 建筑内不同功能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及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3.6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信息通信网络系统还包括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6.3.8 人们对生活环境及空气质量越来越重视,因此建议设置具有检测营业区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同时为了节约能源,建议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及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6.3.11 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通过对监测区域的出入口和客流密度监测、分析、记录,确保客流量不超过限定值,并预警提示进行客流疏导,当发生事故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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