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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给水排水
6.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2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6.1.3 应根据场馆内功能的要求和水量计费分类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
6.1.4 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的规定。
6.1.5 绿化、不与人接触的水景、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因地制宜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6.1.5 绿化、不与人接触的水景、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因地制宜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条文说明
6.1.2 因场馆所处不同地域及使用习惯,经营场馆的用水量会有差异。可按照每平方米营业区面积最高日用水定额5L~8L。场馆面积较大时按低值取用,面积较小时按高值取用。
6.1.3 经营场馆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可以节能,并减少水质污染的环节。
6.1.5 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自来水是节约用水的措施之一,也符合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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