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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设计


5.2.1 仓储区与其他区域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5.2.2 营业区不应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防火和防爆的相关规定。
5.2.3 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功能区域合建时,应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仓储区及仓储式购物区与其他部分的水平分隔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5.2.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立面上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使用的门窗洞口,可与建筑外门窗合并设置。
5.2.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仓储区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设置在地下时,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5.2.6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叉车充电间应设置专门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实体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宜靠近外墙设置,并在房间墙体较高部位设置自然通风口。当充电间无法靠近外墙设置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
5.2.1 仓储区存放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5.2.2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特殊部位主要是油漆、涂料、溶剂稀料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经营和储存场所,储存上述物品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场馆内,经营上述物品的区域可采用陈列展示商品样品或模型的方式,但展示样品中不应含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与其他功能区域合建时,为避免不同功能和业态之间相互影响,降低火灾蔓延的可能性,要求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仓储区及仓储式购物区存储物品多,火灾荷载大,特别是仓储式购物区销售与商品储存通过库架合一的形式,顾客能在该区域自选购物。从相关场所的火灾案例可以看出,起火后燃烧时间长,扑救困难,故作出楼板的加强要求。
5.2.4 为避免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出现全石材、金属或全玻璃幕墙的立面形式,从而导致火灾时无法在建筑周边开展灭火救援作业,同时也能给建筑排烟排热提供便利条件。
5.2.6 叉车是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经常使用的搬运工具,能源动力一般采用铅酸蓄电池,当其充电时,可能有氢气逸散,本条对其配套的充电间防火设计作出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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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 JGJ/T4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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