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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当单层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场馆的建筑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其仓储区应与其他部分采取防火分隔。
条文说明
5.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商店建筑有相应的规定,应按其设计要求执行,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在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商店建筑,有其特殊性,故本章有针对性的作了具体要求。
5.1.2 建材及装饰材料多数为可燃材料甚至易燃材料,因此经营场馆内的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且常采用钢结构的结构形式,故耐火等级应高于普通商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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