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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营业区
4.2.1 营业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材和装饰材料的种类、销售业态进行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营业区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附近;
2 营业区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展示和货架的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安全出入口应分布均匀。
4.2.2 营业区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4.2.3 营业区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 营业区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1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15m3/(h·人),人工照明面积不超过50㎡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其净高可酌减,但不小于2.4m;
2 营业区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 自选式营业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区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 进入营业区前的区域应设置有顾客物品存放处、入口闸位、供选购用的盛器堆放位、出口闸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区面积的8%;
3 应根据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4 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区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5 自选营业区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商铺式营业区域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
2 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0.50m以后的位置;
3 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7 商铺式营业区域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并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
4.2.8 仓储式营业区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4.2.9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区面积的1%~1.4%设计;
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应设服务问询台、母婴室。
4.2.10 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公共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空间、电梯厅、门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
2 应有通风措施;
3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小型经营场馆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4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5 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无独立清洁间,卫生间内宜设置污水池。
4.2.11 母婴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1 母婴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营业区为直接面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有关空间,其形式根据销售需求可分为开敞式营业区、自选式营业区、连续排列店铺式营业区等不同形式。对不同种类、销售业态进行分区或分层有利于顾客选择商品、消防划定、提高消防安全性。对于人员密集的区域,靠近安全出口有利于人员的快速疏散。
营业区为顾客活动区域,合理的流线设计可以提高顾客的流动通畅和安全性。
关于柱网的设置需根据营业业态的需求,从实际出发,既满足使用要求,又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建筑柱网参数、平面布置及推荐使用业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有关规定(见表1)。
4.2.2 营业区通道的净宽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第4.2.2条的相关数据。最小净宽度根据顾客靠货品展示区活动所占宽度(0.4m~0.6m).再加上中间供顾客流动时每股人流的宽度(成人0.7m,儿童0.5m)与股数而定。
注:当单层营业厅采用桁架、薄膜大梁等屋盖结构时,不在表1的推荐范围内。
4.2.3 营业区的净高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第4.2.3条的相关数据。
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营业区,由设计上常用的进深和净高比例的经验数据统计而来。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营业区,规定最小净高为3m,同时考虑某些全年设有不间断空调,又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其净高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2.4m。
营业区内顶楼板至吊顶上空通常被大断面通风道、自动灭火系统的管道等占用,当采用无梁楼板下平顶送风及侧向送风方案时需占用1.5m~1.8m的高度,若采用梁式楼板下平顶送风,则占用更大高度。总之,营业区3m净高,层高需4.5m~5.1m,如选择适当的风管布置方式,使营业区内相当一部分位于分、支风道或无风道处可得到较大的净高,按本标准表4.2.3的低限规定也可在停电的情况下保持营业区内的空气条件。
营业区内顶楼板至吊顶上空通常被大断面通风道、自动灭火系统的管道等占用,当采用无梁楼板下平顶送风及侧向送风方案时需占用1.5m~1.8m的高度,若采用梁式楼板下平顶送风,则占用更大高度。总之,营业区3m净高,层高需4.5m~5.1m,如选择适当的风管布置方式,使营业区内相当一部分位于分、支风道或无风道处可得到较大的净高,按本标准表4.2.3的低限规定也可在停电的情况下保持营业区内的空气条件。
4.2.4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规定,进厅时需寄存随带物的顾客约占30%,出厅时需结账付款的顾客占30%~50%。按每次结账耗时20s计,则100人出厅共计10min~17min,该数据与顾客在厅内滞留时间相近,即营业满负荷时顾客可源源进出,故按每百名顾客设1个收款台(含0.6m宽顾客通过口),这既符合使用要求,又与疏散要求一致。经测算,按每百名顾客所需要的厅前设施面积为11㎡(当采用购物车时,则为13.6㎡),其分配如下:
1 厅前供顾客逗留位置和进口闸等占5.5㎡;
2 顾客衣物寄存处需占2.2㎡,按每1.0m柜台长、2.2m柜区深范围内,在柜台背设3格x3格和靠墙设3格x7格共30格衣物架计;
3 收款台和0.6m宽单股顾客通道1个,占3.3㎡;
4 按是否需采用购物车,当需要时再增加2.6㎡(购物车可叠放)。
所以规定厅前设施用地不宜小于营业区面积的8%。
在自选营业区的选购区内,货架所占场地约25%,通道空地约占75%,按每一顾客占通道空地面积为0.95㎡计,则折算成营业区面积指标为0.95x1/0.75x1.08=1.35㎡(含厅前设施占地)。使用购物车时再增加每车占通道和堆放地面积0.35㎡,则每个顾客为1.7㎡。
在自选营业区的选购区内,货架所占场地约25%,通道空地约占75%,按每一顾客占通道空地面积为0.95㎡计,则折算成营业区面积指标为0.95x1/0.75x1.08=1.35㎡(含厅前设施占地)。使用购物车时再增加每车占通道和堆放地面积0.35㎡,则每个顾客为1.7㎡。
4.2.5 本条确定的自选营业区内通道最小净宽度的理由如下:
① 自选营业区内,货架宽度一般为0.40m,高向分三、四格不等,两个货架背靠背成组排列,货架之间空出通道,其宽度按每个顾客取货活动需0.6m~0.7m宽度和中间通行需每股0.7m宽(用购物车时加宽至0.80m)的总数而确定,当通道长度超过15m时,按往返各一股人流计。此外尚需考虑柱网尺寸,使平面布置紧凑(常用柱距参数为6m、7.2m、7.5m等)。
② 在货台或货区的范围内,由于商品选择性强弱而影响顾客停留时间长短,故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需酌情而定。与各取货通道相垂直的通道内,因人流或购物车汇合,故需较大的净宽。
② 在货台或货区的范围内,由于商品选择性强弱而影响顾客停留时间长短,故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需酌情而定。与各取货通道相垂直的通道内,因人流或购物车汇合,故需较大的净宽。
4.2.9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顾客逗留时间较长,故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本条内容需说明如下:
1 顾客休息面积按营业区面积的1.0%~1.4%设计,假如营业区面积为600㎡,可以设置6㎡~8㎡的休息区,并可以在某一柱跨的通道旁来解决:当营业区面积为3500㎡时,可以在大厅一隅或近旁设35㎡~50㎡的休息室或休息区,这对顾客与商店都有利;
2 当营业区为多层或面积较大时,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服务问询台,可以方便顾客,并体现商店服务宗旨。
数据参考源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第4.2.13条条文说明。
4.2.10 本条规定了关于厕位数量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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