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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位置等。
3.2.2 总平面布置应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规模应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和车辆集散场地,场地的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3.2.5 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宜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专用运输通道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宜为7m,不应小于4m。运输通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3.2.6 大型、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通道或用地,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有视线遮蔽措施。
3.2.7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场地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总平面布置车辆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9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条件确定栽种的树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0 当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卸货区与居住建筑等有噪声要求的建筑相邻时,应有防止噪声扩散的措施。
条文说明
3.2.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经营模式为商业街类型的集群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为多栋建筑的合计。
3.2.5 大中型场馆的基地内道路宽度应根据货物品类、运输量大小按需设计道路宽度。考虑到场地设计的经济性,运输通道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但应满足消防车道的宽度、高度、荷载、转弯半径等相关要求。
3.2.6 本条规定是避免大中型场馆的服务性设施挤占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3.2.7 场馆在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处均应考虑无障碍通道,当基地内的车行道与人行道有高差时,在人行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3.2.10 场馆卸货区在装卸大型物料时易产生较大的噪声影响,特别当此区域与居住、音乐厅等有较高防噪声要求的建筑接近时会产生较大影响,需作好自身的防噪减噪措施。卸货区在产生噪声源的位置应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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